第十条 市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奖可自行申报,申请人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奖集中受理、分类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奖励办公室组织或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库中公开随机抽选,当库中专家不足于随机抽取时也可以根据需要从库外选取;
(三)市奖励办公室审核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四)市奖励办公室向市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对象的建议;
(五)市奖励委员会对拟奖对象进行审定;
(六)市奖励办公室进行拟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七)市奖励办公室将拟奖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专家的构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保密。
第十四条 市长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创新奖和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市长奖和创新奖的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创新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创新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暂停申请人申请资格3年。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专家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库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工作人员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请深圳市科技创新奖不需缴纳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