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长奖包括:企业家类和技术领军人物类。
(二)创新奖包括:产业化(企业)类、医疗卫生类、高等院校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科研机构类、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和最具成长性企业类。
(三)专利奖包括:金奖和优秀奖。
所有奖项均不设定等级。
第六条 市长奖授予下列自然人:
(一)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对产业发展、企业成长和科技管理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
(二)在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工作中贡献突出、起领军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 创新奖授予在产学研结合,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自然人、组织:
(一)在实施产学研结合,开展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应用技术标准或发明专利工作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公益类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基础理论研究中形成高质量、高水平论文,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并被多次引用的;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有特殊社会意义或对我市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有重大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基础理论、技术开发创新方面成绩显著,产生较多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
(六)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后进行再创新,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七)连续两年纳税、销售额及研究与开发(R&D)投入均高速增长,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
第八条 专利奖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评审办法。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九条 在深圳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创新链各环节上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引进创新、专利发明、学术研究等,并且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均可申报市科技创新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