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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7年3月17日 深府〔2007〕52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我市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自然人或组织。市、区两级机关单位及其所属部门不得申报市科技创新奖。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市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市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市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我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我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奖下设三个奖项:市长奖、创新奖和专利奖。奖项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专利奖不超过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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