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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要与总量控制目标相适应。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并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加快开展重点流域、城市的环境容量研究和总量控制,逐步实行严格的区域、流域排污总量动态管理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实施生态补偿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监督考核制度,对各地和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目标完成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以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总量控制指标。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

  (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要围绕制约经济发展、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不能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严格限期淘汰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我省鼓励发展、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的产业指导名录,依法关闭和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淘汰的生产设备要进行废毁处理。强化环境保护现场执法检查,逐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和污染源监控工作,建立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继续加强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完善执法部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严禁以各种名义出台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土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坚决清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五)加强环保制度和标准建设。积极开展地方环保立法和政策调研,增强政府环境保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加快修订和制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以及土壤污染防治、自然生态、辐射环境管理、固体废物管理及公众参与等政府规章。抓紧研究制订造纸、钢铁、化工、生物制药、建材等污染严重行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资源能源效率标准,完善清洁生产的标准规范,建立和推行环保产品、绿色企业的标准体系。

  六、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环保工作新途径

  (一)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研究解决环保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健全环保督查监管机制,建立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协调解决跨区域突出环境问题。将市辖区、开发区环保管理机构作为设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全面加强基层环保执法队伍建设,乡(镇)政府设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工作成绩突出、勇于奉献的环保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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