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以重要畜牧业生产基地、生态旅游重点建设区、京津风沙源集中治理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为重点,分期分批开展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保护与建设,构建京津冀都市圈区域生态安全屏障。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实施一批自然保护区管护示范工程,提高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针对矿山、取土采石场等资源开发区、地质灾害毁弃地和塌陷地、大型项目建设区,实施矿山生态恢复工程。坚决制止新的草原开垦,严格控制农牧交错等生态脆弱地区的开发建设活动,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强化对资源开发与项目建设的生态监管,建立生态监测和评价体系,定期评价和公布全省生态状况。规范海洋开发行为,加强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海岛、海岸带的生态保护。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全面调查各种物种和遗传资源,建立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防治、风险评估、协调管理和应急响应机制。
(六)严格辐射环境监管。以强化放射源环境监管为重点,对放射源实行终生唯一编码,建立放射源数据库,落实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严格废弃放射源安全送贮。加快全省放射性废物库建设,提高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处置能力。加大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产开采的污染防治监督力度,规范和完善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开展电磁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以无线通讯、广播电视、电力三大行业为重点,控制和降低人群密集区的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群众关注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
五、严格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强化环境执法监督
(一)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所有新、改、扩建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规划、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和金融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和贷款。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新设企业,工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不能达标排放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及尚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没有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验收手续,或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坚决不批准其新上项目。对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进区项目。对重点流域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提高环境准入条件。在组织编制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违反规定未作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其规划,有关部门不得审批规划中涉及的项目。积极探索开展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决策的环境影响论证,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