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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全面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二、正确把握环境保护规律,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一)认真把握科学发展的新要求。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努力做到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坚持尊重规律、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和谐;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环境问题,努力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统筹城乡、区域发展,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强化法治,创新机制,严格环境执法,强化监督管理,不断创新环境保护政策和体制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环境基础,分类确定目标和任务,采取相应政策措施。

  (二)努力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6%;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比例大于80%,重点流域和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确保城乡饮水安全;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基本稳定,农村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森林覆盖率达到26%;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三、坚持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着力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

  (一)积极推进生态省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建立完善生态省建设的体制机制,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加快实施一批重点工程项目,着力构建以循环经济为主导的生态经济体系、可持续利用的资源支撑体系、与自然和谐的环境安全体系、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体系、“以人为本”高度文明的生态社会体系。各地要积极编制实施生态市、县建设规划,按照生态功能分区确定建设重点和方向。坚持“统筹谋划、分类指导、重点扶持、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优美城镇、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单位创建活动,自下而上,由点到面,推进生态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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