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强中介市场监管。加强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严格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标准,规范中介服务程序和收费标准,严厉打击虚假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六、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十八)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各级政府作为信用建设的核心,要将诚实守信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积极发挥对社会信用风气的引导、示范作用。积极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树立诚信政府形象;要加强市场监管,积极引导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经营意识;要大力弘扬信用文化,增强公民的信用意识。发挥舆论宣传的促进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诚信教育,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环境。
(十九)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在全省大力推进信用乡(镇)、村、户和信用社区创建活动。要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为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二十)构建高效的社会信用维护机制。加快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对借款企业、担保机构、金融市场产品的信用评级制度。发挥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惩戒机制建设,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要从信贷、票据承兑、贴现等方面实行全面联合制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市场准入、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制约。充分发挥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
七、发挥各级政府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十一)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省金融办负责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拟定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有关制度,指导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各市、县政府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或机制。
(二十二)加大对金融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地制定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支持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省政府对已进驻河北市场达三年以上,省内年度贷款、保费收入增幅(根据保费增长绝对量和相对量计算)连续两年进入全国本系统前三名或贷款、保费收入增幅在全省居前三位,且该机构及所辖机构年度内未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银行、保险公司,对主承销或副主承销(含首发、增发、配股和发行公司债券)三家以上的省内证券公司,对当年通过首发、增发、配股或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达到一定数额的上市公司,要给予省级分行、公司领导班子适当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中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要给予表彰。对总部设在各设区市的金融机构和市区现有金融机构,在新建、原地翻建或异地新建办公设施的,各设区市政府要优先给予规划定点;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需要建设办公场所的,在征收建设配套费时要给予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金融机构消化历史包袱,积极支持金融机构清收和盘活不良资产,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