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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七)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高素质。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调整产品结构,规范财务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增强诚信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不断提高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八)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对于确实需要破产的国有企业要依法进行审批,切实防止利用虚假破产和变相改制等方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国有企业改制要吸收债权金融机构参与决策,妥善处理企业改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逐步引入“破产保护”机制,实施对企业资产的高效重组和整合,有效保全金融机构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九)强化企业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各类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报表,依法及时披露信息,解决好金融机构、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坚决杜绝企业“两套账”甚至“多套账”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严肃查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银行贷款、逃废债务及骗保骗赔等行为。

  (十)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企业要增强诚实守信意识,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有关情况,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积极为企业提供信贷、结算等金融服务,共同维护银企合作关系。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搭建银企合作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洽谈、金融新业务和新产品推介活动,努力拓宽银企交流与合作的渠道。

  四、加快金融改革和创新步伐

  (十一)深化金融企业改革,繁荣金融市场。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要大力支持政策性银行拓展业务,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配合做好邮政储蓄银行改革,积极探索建立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用组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城乡金融协调发展。按照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的实际需要,逐步构建起功能完善、产权明晰、监督有力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城市商业银行等法人机构的整合重组,推进股权结构改造,适时组建全省性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积极培育后备上市企业资源,拓宽企业上市融资渠道,推进省属证券公司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切实做大做强。建设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及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努力筹建我省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机构,积极稳妥推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积极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保险支持,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积极引进境外金融机构落户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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