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对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办法作出解释的议案》
(沪府函[1994]16号)
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2月5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原则批准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了对退休人员按当年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比上年上升的幅度调整基本养老金的物价补偿办法。
去年12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国家在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也增加离退休金。规定离退休前有职务、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离休人员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1994年2月22日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规定对企业离退休人员按退休时间分档增加离退休金。
市政府认为:国家不定期地规定对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具有物价补偿的性质,与本市基本养老金的物价补偿办法一样,都是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措施,两者如同时执行,从政策上讲是重复的,并将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增幅高于在职人员的生活费增幅,造成新的不平衡,同时也超出了本市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