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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2.曾经在原单位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后调动到其他单位的职工,由原单位和原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该单位设有特殊工种的证明,再由现单位依据本人档案记载填写《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经区县社保中心审核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3.设有特殊工种的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特殊工种名录、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报区县社保中心,经审核后记入个人帐户。单位未申报的,今后不再予以补登记。原劳动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不再符合特殊工种标准的,单位应及时与区县社保中心联系,不再记录特殊工种年限。

  三、退休条件

  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

  3.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规定掌握;

  4.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审批程序

  1.凡符合本通知规定设有特殊工种的单位,在为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应根据坚持条件、严格掌握的原则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社保中心同意。

  2.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单位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区、县社保中心复审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3.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县社保中心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五、费用列支

  1.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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