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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4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失效]


  银行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指导和监管,合理控制中长期贷款投放总量和投放节奏,严密监测信贷资金流向,加强风险提示,防范金融风险。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和违规放贷行为,督促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加强贷后管理,防止贷款企业擅自变更贷款用途以及“短债长用”。

  六、严格市场准入,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的实施意见。要严格执行环保、土地、安全、能耗、水耗、质量、技术、规模等方面准入标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

  切实加强土地、信贷、建设、环保、安全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坚决不予提供土地和贷款,建设、环保、工商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拒不整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要限期淘汰和关停一批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技术水平低的落后产能。

  强化行业规划对建设项目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加快钢铁等行业的调整整合步伐,促使社会投资和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推动企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产品向精深专特延伸。

  七、注重实效和质量,规范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税收、环保、安全等政策规定,严禁采取或变相采取压低土地价格、实行不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环保和安全标准等方式招商引资。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围绕我省主导产业筛选和谋划利用外资项目,避免引进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造成资源浪费。要完善招商引资的审查监管程序,对外商资金实力和诚信状况认真评估、严格审查,确保项目引进质量,切实提高合同履约率和资金到位率。

  进一步健全招商引资机制,建立专业化的招商引资队伍,全面提高招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政策素质,增强招商引资实效。

  八、完善投资统计工作,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监测水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填报各项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项目基层库建设,确保项目统计真实可靠,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统计、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联系与协调,及时沟通项目进展情况,准确统计固定资产投资和新开工项目。要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监测,特别是要做好对产能过剩行业运行动态的跟踪分析,建立定期发布产品供求、产能规模、价格变化等相关信息制度,引导社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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