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和商品住宅楼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和商品住宅楼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衡水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和商品住宅楼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变衡水市区中小学资源短缺的现状,解决市区内中小学班容量过大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根据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冀发[2005]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1]5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衡水市市区内进行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和商品住宅楼建设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按住宅小区和商品住宅楼(指使用性质为居住的建筑,不包括公建面积,如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市政设施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收取。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办理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和商品住宅楼审批手续时,由规划部门核准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和商品住宅楼面积,同时按标准足额收取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按标准统一收取后,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减收、免收、截留、挪用。规划、财政、教育、审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提供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征收、管理、使用、审计情况。
第六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主要用于市区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建设等部门和桃城区,不断完善和调整城市学校发展规划,使市区内学校布局科学合理,并要留足学校建设用地;教育部门要在每年年初根据市区幼儿园、中小学发展规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按市政府安排使用意见,及时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拨付教育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