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8、建立节能奖励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效果奖励。节约型社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9、对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新产品贴息、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安排重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
10、房屋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100%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
11、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国家《鼓励使用的节水工艺和设备(产品)目录》中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2、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现行鼓励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关税收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13、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工程渣土、江河湖泊淤泥、污水处理厂污泥等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14、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水耗,改进工艺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的,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15、节能技术服务企业享受《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淮发〔2006〕43号)有关扶持政策。
16、企业使用国家公布的节能、节水、环保国产设备,可加速折旧;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加强资源综合管理
17、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须定期开展能源平衡测试,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能源管理人员,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健全能源计量、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