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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淮政发[2006]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现就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产业政策导向作用

  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在2007年以前,做好落后高炉、转炉、电炉、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干法中空窑、锅炉、电动机、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铸铁截止阀等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工作。在淘汰期限之前仍在使用淘汰类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不得享受任何优惠政策。对生产、销售和逾期仍使用淘汰产品和设备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未达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3、对热电机组的能耗、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自备电厂,控制其上网电量,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公用电厂,减少发电量计划。

  二、健全价格杠杆调节机制

  4、加快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完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洗车、饮料、洗浴、建筑业等耗水量大的行业加强管理,实行限制性水价。

  5、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的高能耗企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促进企业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峰谷分时电价范围由城镇居民用电、工业生产用电逐步扩大到农业生产用电、非居民用电等行业,同时在发电侧实施峰谷分时电价。

  鼓励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含农作物秸秆、沼气、垃圾发电),其上网电价可高于煤电价格,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

  6、工业用地进行生产性改造、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相应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达到规定容积率的,按差幅增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7、对包装材料、容器实施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材质分类认证标记,按照垃圾分类、可回收再利用等制定不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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