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消防工作的调控作用。各县(区)政府要将单位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积极稳妥地开展火灾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火灾责任保险,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信贷良性互动机制,发挥保险信贷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火灾保险费用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一)切实抓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推进消防宣传“四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司法、劳动保障、科技、安监部门要把消防常识教育纳入普法、科普和岗位教育、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内容。民政和居(村)委会要定期对敬老院、孤寡老人、病残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服务。公安消防、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妇联、共青团、工会等团体要积极开展对妇女儿童、青少年和企业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乡村、社区、写字楼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积极推行消防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保养和操作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人员,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导游、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职责考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创建和平安创建等考评体系,把消防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