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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二)行业系统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市有关行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本行业、本系统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或归口管理的行业、单位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在现有机构和人员中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预防和处理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违法侵害他人和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责令整改;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建设、规划、房管、公安、工商、文化、卫生、教育、安监、质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从根本上杜绝产生新的火灾隐患。

  (三)社会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并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设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对无法协商一致而统一管理的,或存在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办法并认真落实。

  (四)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职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对辖区实施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处置事故,消除险情。

  三、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

  (一)加快城镇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城市发展和消防专项规划修订情况,切实将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地方消防力量建设以及社会消防教育培训、涉及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盘考虑,统筹实施。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消防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加快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新增、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要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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