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获得二次中央各部、省(市)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获得二次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可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2000元。
(3)获得一次中央各部、省(市)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获得一次军以上单位授予的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可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8000元。
3.1999年及以后被评为英雄、模范者,在职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后不再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和荣誉津贴。原《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沪工[95]总经第115号)同时停止执行。
(四)关于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问题。
1949年10月1日以后至1966年12月31日以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现已退休的归侨;1949年9月30日前回国定居、1949年10月1日以后至196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已退休的归侨,原按月享受的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纳入本人月养老金。
(五)关于精简回乡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统筹基金列支后的管理问题。
本市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2年期间精减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人员或其死亡后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列支后,人员的日常管理、补助费的发放和有关问题的处理仍由原单位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项目标准调整和费用列支的时间问题。
上述标准原则上从1999年1月起调整。所需费用,1998年底以前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单位,从1999年1月1日起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列支;1999年1月1日以后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单位从单位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之月起,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列支;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英雄、模范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所需的费用在单位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七)关于原“非统筹项目”纳入统筹基金列支的审核问题。
1.原“非统筹项目”纳入统筹基金列文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附有关材料,报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
2.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人员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按沪社保业一[1996]94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停止差额结算办法的问题未列入社会保险费全额缴纳的单位,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当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差额结算”为全额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单位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单位不再缴纳上月的养老保险费;同时,对单位上月发放的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再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