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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试行意见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试行意见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业发[1999]23号)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8]49号)的规定,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部分“非统筹项目”的调整问题(一)关于“一老养一老”补助费问题。

  本市“一老养一老”退休人员(指需供养无经济收入配偶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退休人员)月养老金低于490元的,可补足到490元。

  (二)关于退休人员交通费补贴问题。

  退休人员原按月享受的交通费补贴改按每人每月发给2元养老金。原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本市实行单一票价后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发[1994]39号、沪财行[1994]128号)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三)关于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的问题。

  1.1998年底以前被评为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和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二、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以下简称“英雄、模范”)且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按规定标准按月享受的荣誉津贴纳入本人月养老金。

  2.1998年底以前被评为英雄、模范,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且仍保持其荣誉的,离退休时按本市规定计发养老金和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后,可再按下列规定标准分别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央军委、国防部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以及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中央各部和省(市)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可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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