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石政发[20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和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民[2004]1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特困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特困居民的基本医疗得到救助,根据我市实际,对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理念,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体缓解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构建“和谐石家庄”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在试点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城乡医疗救助的管理机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等方面的经验,并积极借鉴外地的经验做法,制定和完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逐步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基本医疗困难。随着经济的发展,要逐步提高救助水平。
2、分类救助,区别对待。城乡医疗救助要从城乡居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开始实施,救助标准也应根据居民的困难程度区别对待。
3、公开、公平、公正。既要简化手续,又要严格工作运行程序,努力使操作程序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4、政府救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市、县(市)区政府是城乡医疗救助的责任主体,还应动员社会力量,建立起政府筹资救助、社会资助和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的救助机制。
二、救助对象城乡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