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
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2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理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五保供养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五保对象的条件、供养内容和标准
(一)五保对象的条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二)五保供养内容。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并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范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保障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三)供养形式和标准。根据五保对象意愿和敬老院建设情况,可采取到敬老院集中供养或分散在原居住地供养的形式进行供养。各县(市)和矿区供养标准按三类划分:鹿泉市、辛集市、藁城市、晋州市、新乐市、正定县、栾城县、矿区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1400元/人、年,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2000元/人、年;无极县、赵县、元氏县、井陉县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1300元/人、年,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1800元/人、年;平山县、赞皇县、灵寿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人、年,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1600元/人、年。
三、五保对象的申请和审批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发给《五保供养证书》,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五保对象申报和审批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民主透明,程序规范。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