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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3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失效]


  四、按实确定缴费基数

  1、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中的缴费个人,可按实确定其缴费基数(以下简称“按实缴费”)。

  2、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可按2002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3、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如新进单位(含非正规劳动组织)已被批准按实缴费的,也可按实确定月缴费基数。

  4、凡获准按实缴费的人员,其缴费基数下限不得低于535元。

  5、按实缴费的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帐户(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当年记帐额,按个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记帐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6、申请按实缴费的企业,应向区、县社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年度的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有关降低缴费基数的专项集体合同书;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还应提供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区、县社保中心对其申报的2002年度工资总额应严格核查。对情况属实的缴费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后,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5月底前办理完毕。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区、县社保中心也应加强审核工作。

  五、稽核与审计

  1、区、县社保中心应当对缴费单位申报并经职工本人确认的2002年度工资性收入与有关资料即时进行审核。缴费单位2002年度工资总额大于职工个人确认的工资性收入总和的,应查明原因,并对单位已申报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性收入予以相应调整。

  2、对列入2002年专项审计的缴费单位,区、县社保中心应将该单位追缴调整后的工资总额与其申报的2002年工资总额进行对比审核,经审核后相应确定缴费基数。

  3、区、县社保中心应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1号令]和相关的法规、规章以及市统计局统计指标解释口径,对缴费单位及缴费个人的2002年度工资总额进行审核,并据此核定其2003年度的缴费基数。市社保中心应组织专项稽核。市劳动保障局将通过抽样形式对单位申报2002年度工资总额和2003年缴费基数的情况组织专项审计。对严重瞒、漏报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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