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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7]5号)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06]32号)明确要求,各县(市)、矿区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并于2006年9月底向社会公布。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有些县(市)虽已启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但进展缓慢,个别县(市)甚至至今尚未启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的总体部署,坚定不移地把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各项房地产调控措施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建设规划工作通知以下:

  一、限期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尚未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县(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门班子,明确责任单位,协调本地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集中办公,加快速度,确保2007年1月31日前全面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公布工作,并分别向市规划局、建设局和房管局备案。

  二、科学确定住房建设总量。

  各县(市)和矿区要立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条件,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综合确定规划期住宅建设总量,并注意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相协调。住宅建设总量不仅包括总面积和总套楼概念,还应包含各类住房,尤其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政策性住房的面积分类、套数指标。

  三、合理安排住房建设布局。

  要充分考虑普通居民的生活成本和居住成本,合理安排并明确规划期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空间布局。要严格落实“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重点安排与广大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相适应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项目。

  四、落实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目标。

  要坚持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将“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区域和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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