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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退休人员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程序的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退休人员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程序的规定
(沪计生委[政][1996]18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各区、县、石化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沪社保业一发(1996)18号、19号、沪社保业二发(1996)20号文件规定,现对领取《独生子女证》以及婚后无子女的退休人员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凡按规定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人员,先按以下规定办理《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

  (一)凡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且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原配夫妻人员,在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手续时,凭《独生子女证》,由所在工作单位填写《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由本人携带《独生子女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审核盖章。

  (二)凡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婚后无子女或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离婚和再婚人员,所在单位应填写《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申请审批表》,由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送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本人送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审批,区、县计生委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复印留存。

  (三)证明材料要求

  1、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离婚或者再婚人员需出具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独生子女证》。如再婚人员的孩子由对方抚养并且本人无法出具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2、婚后无子女人员需出具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如是离婚对象,还应出具离婚证明。

  (四)《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申请审批表》和《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由单位到所在地区的区、县计生委认购。

  二、上述人员按规定办理了《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后,由其所在单位申请,并填写《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经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后,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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