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退休人员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有关手续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7日)废止

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退休人员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有关手续的补充规定
(沪计生委(政)[1997]8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就退休人员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有关手续执行过程中的两个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失业人员退休时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规定凡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失业人员,在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手续时,应按照沪计生委(政)(1911)8号文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由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的,《上海市失业人员退休审批表》,交所在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填写《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并加盖公章;如还需填写《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申请审批表》的,也一并由所在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盖章;然后由本人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审核盖章。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