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居民住宅用地平均16000元/亩:
7.征用乡镇企业集体建设用地平均16000元/亩(交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相应提高);
8.养殖大棚平均3000元/亩(比照菜田补偿标准);
9.未利用地平均3000元/亩;
10.临时用地按年产值×年限补偿,年产值标准旱田1000元/亩,水田1200元/亩,菜田2500元/亩。
(二)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在房屋按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为:
1.划拨土地按原用途评估地价的30%补偿;
2.对出让土地的补偿:
(1)凡按规定全额交齐土地出让金的,按剩余年限的评估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2)未按规定全额交齐土地出让金的,补偿标准为剩余年限的评估地价标准减去少交出让金的数额加上同期银行利息;
(3)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划拨土地进行补偿。
(三)相关税费收取标准
1.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耕地占用税4元/平方米;
2.耕地开垦费、复垦费10元/平方米;
3.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1万元/亩;
4.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费总额4%计取;
5.登记费按[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6.测绘费、评估费、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费单独核算。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铁岭县、银州区政府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