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单位。应根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若干规定》(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适当调整“非统筹项目”
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单位、离退休人员原享受的下列非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待遇项目和精简回乡老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以下简称“非统筹项目”)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关于“一老养一老,补助费。“一老养一老”退休人员按本市规定享受的定期困难补助,纳入基本养老金范围。
(二)关于退休人员交通费补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元基本养老金。1989年市劳动局《关于调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退休人员每月可向单位报销从居住地到原工作单位往返两次的客票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关于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劳动模范离退休后。根据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沪工[95]总经第115号)规定已享受的荣誉津贴,纳入养老金范围;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之前被评为劳动模范且目前尚未离退休的人员,在其离退休时,不再发放荣誉津贴,改为增发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单位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被评为劳动模范的人员;在职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后不再发放荣誉津贴。
(四)关于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根据市政府侨办等部门《关于发放时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的通知》(沪府侨办政字[1995]第15号)规定发放的早期归国华侨的退休生活津贴,纳入养老金范围。
(五)关于离休干部待遇。根据市委老干部局《关于为本市企业离休干部增发离休金的通知》(沪委老[1993]第39号)规定,企业离休干部根据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按每年一元计发的离休金。费用改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六)关于精简回乡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本市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简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人员或其死亡后的配偶的生活补助费,原由单位负担的费用改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