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减免收费。需减免收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下发减免收费批件。基本建设项目代理窗口将政府减免收费的批件及有关材料转到建设单位和各有关部门窗口。各部门窗口按批件要求开据《应缴费计算单》(一式三联)。建设单位持《应缴费计算单》及相关批件,到财政收费窗口进行应减免收费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为其开据《交款收据》、《减免收费证明函》。建设单位持《减免收费证明函》和《应缴费计算单》(第二联)、《交款收据》(第三联),到基本建设项目代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3)补交费款。建设项目超计划的建筑,由相关部门为超计划建筑的建设单位开据补缴费款和处罚通知单,传递到财政收费窗口,由财政收费窗口为其开据《补缴费款证明函》和《交款收据》。
2.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有关规定
(1)凡涉及基本建设收费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窗口在未接到财政收费窗口开据的《完费证明函》或《减免收费证明函》之前,一律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2)需要补交费款的基本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在未接到《补缴费款证明函》前不得为其验收,市房产局不得为其办理产权、产籍手续。
(3)公开拍卖、挂牌出售的国有土地出让金中,包括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费款,其他部门不得另行收取。
(二)凡是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收费,由财政收费窗口统一收取,其他窗口(包括原部门)不得另行收取。仍在原窗口或原部门收费的,一律不予认证,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三)财政收费窗口收取的各项规费,各相关部门应将“缴款凭证"装入项目档案,以备定期与财政收费窗口对帐以及纪检监察机关、财政收费窗口核对项目缴款情况。
(四)财政收费窗口对收取的费款实行日清日结,定期按集中(市直部门收费)、直接(中省直部门收费)等方式,分别缴入非税收入专户或拨付各部门。
(五)市政府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收费项目。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各分中心要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查处。
二OO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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