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6]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收费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软环境建设,加快建设新铁岭、大铁岭步伐,市政府决定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提高办事效率原则;
(二)用途和使用权不变原则;
(三)一个窗口、一次性缴费原则。
二、收费范围
凡是与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本通知执行。
三、收费程序
各部门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在受理业务中涉及收费时,应开据《缴款通知单》,加盖部门窗口印鉴后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持《缴款通知单》到市财政局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收费窗口缴费。经财政收费窗口审核确认无误后,一次性收费,为申请人开据统一收据。申请人持,“缴款凭证”到原受理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四、票据管理
(一)市直各部门收费所使用的票据,由财政收费窗口统一管理使用。
(二)中省直各部门收费所使用的票据,自行购领后交财政收费窗口统一使用。
五、收费管理
(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办法及有关规定
1.基本建设项目收费办法
(1)正常收费。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基本建设项目代理窗口,由代理窗口转发到各有关部门窗口,各部门窗口审核后开据《应缴费计算单》(一式三联)通过代理窗口交由建设单位送到财政收费窗口。财政收费窗口与建设单位进行应缴费审核,确认无误后一次性收缴各项费用,并为其开据《交款收据》、《完费证明函》。建设单位持《完费证明函》和《应缴费计算单》(第二联)、《交款收据》(第三联)到基本建设项目代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