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日)宣布失效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社保综发[1996]10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对实行1995年度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中涉及离休干部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离休干部按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月增发的离休金,从实行1995年度物价补偿起,可视作离休金基数计算物价补偿额,并按规定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的生活补贴。
企业离休干部按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月增发的离休金,按沪委老(1993)39号文规定,仍从"企业管理费用一劳动保险"中列支。因实行物价补偿增加的离休金和发放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所需的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它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