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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等关于对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8]51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党委(党组)、老干部工作部门,市社会保障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发[1998]56号)的规定,现对本市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通告,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规定的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

  二、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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