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增加本市离休干部离休金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离休干部离休金随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工资增长相应增加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增加离休金的范围和对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干部。
二、增加离休金的办法
1、行政人员根据离休时的职务,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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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 增加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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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局级 │ 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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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局级 │ 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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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处级 │ 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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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处级 │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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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离休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金:
┌────────┬────────┐
│ 职 务 │ 增加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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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及相当职务 │ 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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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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