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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6]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2006年10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件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0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全市各级各类机关(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及派出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部省属驻淮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体行动,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同时又能够满足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信息要求。因此,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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