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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生活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生活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从1999年7月起,调整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生活费)最低标准。凡按本市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职)人员,退休时按规定计算和退休后按规定增加的月养老金低于460元的,可补足到460元;退职时按规定计算和退职后按规定增加的月生活费低于414元的,可补足到4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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