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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3]32号)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普遍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并对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普遍增加养老金

  (一)人员范围

  本市2002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养老金调整办法

  1、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7元。

  2、按本人2002年12月份的养老金×1.92%增加养老金。

  3、上述两项合计,月增加养老金不足26元的,可按照26元增加;月增加养老金最高不超过51元。

  (三)退休人员调整后的月养老金不超过3000元,现月养老金已达到3000元及其以上的人员,此次不增加养老金。

  (四)原养老金较低补足到460元的人员,其本人2002年12月份的养老金,按照本人退休时按规定计发和退休后按本市历年养老金调整办法增加的养老金(不含补足部分的养老金)确定;按此规定确定的本人2002年12月份的养老金加上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调整的养老金,不足460元的仍可补足到460元。

  (五)2002年底前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21元。原退职生活费较低补足到414元的人员,其本人2002年12月份的退职生活费,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确定;按此规定确定的本人2002年12月份的退职生活费加上按本款规定增加的生活费,不足414元的仍可补足到414元。

  二、对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人员再适当增加养老金

  (一)本市2002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养老金后,对其中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人员再适当增加养老金。具体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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