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三)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四)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十五)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企业全年经费预算。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人,要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做到安全资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项使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更新以及技术检测检验、改造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整改安全事故隐患;
(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第十五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门用于安全生产。
煤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比例及使用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监总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和使用办法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新员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和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