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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四)生产经营单位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二级单位,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执行。

  符合上款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设置安全工作助理,协助主管负责人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工作助理应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推动生产经营中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协助解决检查出的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六)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十)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关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政治进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任职资格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10天的脱产业务培训学习或者考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月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10%。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六个层面: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账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按期限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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