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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十八)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设立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和保险代理等保险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完善保险中介服务功能。

  七、加强和改善监管,维护金融稳定

  (十九)保险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严把市场准入关。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创新完善监管手段,注重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提高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效能;完善河北保险市场动态监控体系,加强市场运行分析,建立保险市场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要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下,清理规范各类行业自保、互助合作社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和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及时宣传监管政策,反馈保险市场动态。加强同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证券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维护我省金融稳定。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为保险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保险工作的领导,把保险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落实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保险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保险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努力研究和掌握保险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增强自觉运用保险手段,改善公共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我省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辖区保险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管职能,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通报本地、本部门保险工作有关情况。省直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时,凡涉及保险的,要征求保险监管部门的意见。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公安、司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保险业的支持力度,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等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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