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废止(原因: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替代)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4]51号 2004年12月2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决定在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职)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离退休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于2004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l、年龄在80周岁及其以上(192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2、男性年龄在70周岁(19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性年龄在65周岁(193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及其以上,且月养老金不到750元或月生活费不到600元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3、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4、其他退休(职)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以上各类人员补助不重复享受,并按就高标准执行。
(三)资金开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由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二、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
(一)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于2004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二)凡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由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