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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终止经营活动
  1、申请书;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属合伙企业的,应该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经营活动的决议文本;属公司的,应该提交公司股东会议终止经营活动的决议文本;
  3、《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责令关闭等的,还需提供相关材料。
  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只需提交上述 1、3、4项材料。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办理备案的,参照上述四、五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和连锁柜台,其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不得收取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由连锁经营单位总部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向总部统一收取。
  七、《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工本费的收取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有关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空白)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厅统一领取,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迳向省文化厅申领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需经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
  八、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 1月份向原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除经营情况外,还应当包括是否有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以及是否办理了相应手续。
  九、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安装固定的监督举报牌,标明监督举报电话 “12318”和该营业场所所在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名称。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安排专人接听 “12318”举报电话。工作时间以外要设置电话录音或者呼叫转接。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及时受理,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情况以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并在当地全行业进行通报。对查处非法音像制品 1000张以上的地下窝点、仓库、包装厂、货运站 (公司)要建立专门档案。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每 3个月至少要对建立档案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查,防止不法分子在原地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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