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厅2007年2月15日以粤文市〔2007〕34号发布 自2007年2月20日起施行)
现将文化部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 40号,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结合 《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学习 《办法》。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文化市场管理、执法机构人员学习 《办法》,迅速掌握 《办法》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 《办法》进行审批、监管和查处。要组织音像市场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强其守法经营意识。各地要按照 《办法》的要求,加强对音像制品分销网络的建设,大力扶持连锁门店、发展连锁经营柜台,让正版音像制品进超市、进商场、进书店、进报亭、进社区等,增强辐射能力,为消费者购买正版音像制品提供便利。
二、根据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和 《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的,其经营场所面积和注册资本应该符合下列标准:
(一)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 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 50平方米;
(二)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 30平方米;
(三)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配送中心的面积不少于 100平方米。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应当具有商业用途,属于租赁的,还应当符合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
三、获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应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领取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和审批机关签订 《承诺书》,承诺不经营非法音像制品。审批机关应当向其宣传有关音像市场的法律法规,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