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IC卡公司向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持卡人收取的费用,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IC卡公司收到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的原始数据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按以下方式划转相应款项:
(一)普通卡、优惠卡(持卡人付费部分),在收到原始数据10日内将确认后的款项划转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双方数据如存在差异,应在30日内对差额部分予以核对、确认并结算。
(二)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运输任务的政策性补贴的结算,按市政府政策性补贴结算的规定时间办理。
第十五条 公交IC卡发生故障的,IC卡公司应免费进行检测。需要换卡的,能检测出卡内数据的,即时换卡;不能检测出卡内数据的,4日内换卡。
第三章 公共汽车客运企业
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安装公交IC卡设备,为持卡人提供公交IC卡的相应服务。
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方张贴公交IC卡使用标志。
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的驾乘人员不得拒绝持卡人使用公交IC卡,并有义务为持卡人提供当次消费的查询服务。
持卡人使用公交IC卡乘坐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时,驾乘人员可不再向持卡人出具乘车票据。
第十八条 承担社会公益性运输任务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不得拒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免费群体免费乘车。
第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配备相应专业人员认真维护公交IC卡信息系统,及时采集数据,保证数据真实有效,每日向IC卡公司报送使用公交IC卡的数据,有特殊情况者不能超过3日。原始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
第二十条 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应承担公交IC卡设备的安装、使用、保管、检查、维护等责任,在每班发车前必须对公交IC卡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有义务对公交IC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防止持卡人冒用他人优惠卡、免费卡乘坐公共汽车客运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