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车用急救包”监督管理的通知
( 渝文审〔2007〕12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临床分析用氨基酸分析仪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93号)将“车用急救包”纳入了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根据国食药监械[2007]93号通知要求,针对我市辖区内“车用急救包”产品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用急救包”生产企业审批及产品注册工作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和“车用急救包”的实际用途,“车用急救包”产品组成中应包含医用脱脂纱布块、创可贴、纱布绷带、橡皮膏、医用检查手套、医用夹板、毯子、橡胶管(止血用)、剪刀等必需用品,这些组成物凡属于医疗器械的,必须是经注册、许可的合法上市产品。
企业从即日起可向我局报送“车用急救包”生产许可及产品注册申报材料,我局将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审批,审批合格的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