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市、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万人就业项目的资金支出。
5、其他各行业部门与万人就业项目相关的专项资金。
(二)拨付方式
对属于财政性资金支出的万人就业项目,可由负担经费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上报工资拨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到就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对属于其他资金支出的万人就业项目,可由各管理部门参照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将资金直接拨到就业人员的个人帐户。
四、万人就业项目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
(一)组织形式的优惠政策
在万人就业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可以申请开办非正规劳动组织,也可以开办民办非企业。经认定的非正规劳动组织,可以享受非正规劳动组织优惠政策。
(二)市促进就业资金补贴的政策
1、开办费补贴
对新设立万人就业项目,以街道(镇)为单位,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补贴额度为5-10万元,具体标准按不同项目类型确定。开办费补贴下拨到区(县)。
2、培训费补贴
万人就业项目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对其上岗和技能提升培训费用实行全额补贴。具体由项目牵头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纳入政府购买培训的渠道。
3、岗位补贴
万人就业项目招用经认定的就业特困人员,并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按照协保人员每年2000元、失业人员每年4500元的标准,补贴给执行项目的单位(含非正规劳动组织)。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除以上就业特困人员外,万人就业项目招用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或者招用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并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贴给项目单位(含非正规劳动组织)。
以上涉及的各项费用补贴,由市牵头部门提出方案、区县申报、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万人就业项目的从业人员,各区县可按从业人员就业的路途远近,给予适当的交通费、误餐费补贴。补贴经费由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本意见自2003年11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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