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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与资信收集试行办法

石家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与资信收集试行办法
(石财[2006]130号)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关联事项信息公开和资信收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05]51号)文件精神,营造守法诚信的政府采购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方针政策,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努力推进我市诚信体系建设。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含施工企业和服务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
  (三)组织领导。市财政局成立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诚信体系建设的安排部署、工作运转、上下协调及督导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李和平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王铁英副局长和赵汉增同志担任。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主任由赵汉增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田卫东同志担任。

  二、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指对政府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登记和发布。
  (一)公开内容
  1、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项目内容简介、项目周期、采购方式、数量要求、联系办法,招标单位、开标时间等,同时包括参加该项目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所需具备的资信情况等内容。
  2、项目中标结果。包括预中标供应商(企业)名称、采购数量、定标日期、中标价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3、项目实施结果。包括完成时间、工程(货物或服务)质量等。
  (二)公开时间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间执行。
  (三)公开方式
  应公开的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在法定媒体和相关媒体发布。

  三、信息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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