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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责任部门和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狠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今年是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执法年”,我们要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在全市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认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确保取得明显实效。

  (一)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加大瓦斯集中整治,全部采掘工作面必须装备瓦斯传感器,确保瓦斯监控系统充分发挥作用,严格落实逐矿派驻瓦斯督导员制度;加大防治水工作力度,逐矿明确专职防治水技术人员,严格落实“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规定;加大安全投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提升绞车、主要通风机、水泵等机电设备,立即检修或予以淘汰,提高煤矿装备水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关闭矿井要加大巡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对生产矿井要逐矿细化最大班产量和月产量,严格落实矿长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按要求控制下井人数,严格按照核定量供应火工品,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

  (二)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深化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治。加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力度。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各类违法开采行为;对矿权布局不合理的矿产资源进行整合。在200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市27个重点矿区内75个采矿权的资源整合任务;严格实施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的,不予批准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再受理增加勘查区块或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对各级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有关部门要及时吊销相关证照。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生产现场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和企业的抽查、复查活动,县(市)区按照有关要求复查、抽查率不低于60%(地下开采的矿山为100%),市抽查率不低于30%,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其整改或暂扣、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关闭;加快尾矿库(灰渣库、赤泥库)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和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完善,凡在2007年6月30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从2007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运行和使用;认真履行“新、改、扩”建矿山建设期间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严禁借基建之机非法组织生产。

  牵头部门:市国土局、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公安局、安监局,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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