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符合返还条件企业的备用金,从第四年开始返还,每年返还10%,分5年返还,其余50%暂存在我局专门帐户上,用于处理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突发事件。今年是返还备用金的第三年,在年审期间进行。请符合条件的经营公司在前来我局办理《资格证书》年审时,将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原进帐单的复印件带来,我局将按原汇入渠道20天内通过银行汇回备用金返还款。若因公司机构变动,需要变更汇回单位名称、银行帐号和开户行等事项的,公司需要出具原单位的确认函(法人签字并盖公章),待我局审核无误后,再汇回备用金返还款。
2、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要求,各经营公司在收到返还款后须交来《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或收据,请各公司在收到退款后,须将发票或收据提交我局(外经处)。
四、 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政策咨询
有关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可查询北京市商务局网站(www.bjmbc.gov.cn)→对外经济合作处→(左边)政策法规→管理政策→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专栏。
五、资格证书年审地点和联系电话
地 址:北京市商务局(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一楼办公大厅15号窗口
联 系 人:秦春芝
联系电话:85163171
对外经济合作处
联 系 人:崔春玲、张华雨;
联系电话:85163167,85163171;
传 真:85163143、65248762。
特此通知。
附件一: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表
( 年度)
┌───────┬─────────────────────────────────┐
│ 企业名称 │ │
├───────┼─────────────────────────────────┤
│ 企业地址 │ │
├───────┼─────────────┬────────┬──────────┤
│ 企业代码 │ │ 批准文号 │ │
├───────┼─────────────┼────────┼──────────┤
│ 邮 编 │ │ 联 系 人 │ │
├───────┼─────────────┼────────┼──────────┤
│ 电 话 │ │ 传 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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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企业上年度 │ │
│ 经营状况( │ │
│ 经营业绩、 │ │
│ 是否有违反 │ │
│ 《资格证书 │ │
│ 管理办法》 │ │
│ 的问题出现 │ │
│ 等) │签字(公章) │
│ │ │
│ │年 月 日 │
├───────┼──────┬──────────────────────────┤
│ │ 证书编号 │ │
│ ├──────┼──────────────────────────┤
│ │ 处室意见 │ │
│ 市商务局 ├──────┼──────────────────────────┤
│ │ 授权签批人 │ │
│ │ │ │
│ 年审意见 │ │ │
│ │ │签字(公章) │
│ │ │ │
│ │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