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广东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已经 2007年 1月 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 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3月 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00七年二月八日
广东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障民用机场航空无线电业务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磁环境,是指与民用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信号空中传输有关的因素,但不包括不可抗力因素。
第三条 民航、无线电、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履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保护职责。
第四条 民航、无线电、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其条件、程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
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安全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征求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在民用机场及周边地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修建电气化铁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以及其他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安全。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安全的,应当征求民航、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民航、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其他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关信息通报制度,避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受到影响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