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由登记单位自行编制,但登记单位不能自行完成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编制工作的,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编制。
(二)应急咨询电话的设立及使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设立应急咨询电话并满足《
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设立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电话号码应印在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2、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内容,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不具备规定的设立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设立本单位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生产单位,应与化学品登记中心签订应急服务代理协议,由其负责提供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服务。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界定
适用于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或非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重大危险源界定
依据国家《重大危险源识别》(GB18218-2000)的规定,凡属列入《重大危险源识别》范围都要进行登记。
(五)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登记
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按照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进行登记。
八 、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依法登记是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状况,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动态数据库,为国家和全市危险化学品动态数据的收集提供可靠的依据,为预防与控制危险化学品危害以及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重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为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国际接轨,发挥危险化学品依法登记的重要作用,把我市的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统筹安排使用经费。登记注册办公室不得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用,并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上月全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
(三)积极推进登记工作开展。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危险化学品登记监督管理。要敦促登记企业有关人员积极参加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培训,要全面、有序地组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依法申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