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设立向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和行政性收费,确定市场准入条件、标准、范围、资格、资质,以及有关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等内容的,必须按规定上报备案。凡机关内部工作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转发上级文件且没有新增内容的,不需要备案。对无法定性、难以把握的,应事先与市法制办公室联系,以确定是否属于备案的范畴。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原文或复印件,备案报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法律依据、主要内容、职责权限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含法制机构意见的采纳情况)。
三、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未经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签发、不得实施;未经审查同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复议的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印发规范性文件时,必须抄报市法制办公室;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单位负责抄报备案。
(二)法制机构要认真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超越制发机关职权,是否符合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相互矛盾以及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经市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报上载录,并按季度向社会公布。
(三)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超越制定机关职权的,责令限期纠正;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直接予以改变、撤销。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市政府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市法制办公室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或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市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制发机关处理;制发机关应在接到有关处理决定或者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市法制办公室。
四、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