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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2005]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就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的监督,是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体现;是健全行政监督机制,防止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重要措施;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市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一直十分重视,于1994年12月颁发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并把这项工作列入考核范围,组织了专项检查。但从目前情况看,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单位的领导对此重视不够,有的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不清,备案工作存在着制而不备、漏备迟备、报送备案材料不全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了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使有些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从而导致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我市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切实做好备案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为“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范围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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